用户名: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政务公开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监测检测  ┊  无线之窗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内容
国无办关于审批无线寻呼发射台站站址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全军无委办公室: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寻呼业务的不断发展,寻呼发射台站数量迅速增加,在某些高山、高塔、高楼等制高点(以下简称“三高”)设置的寻呼发射台站过多,发射天线过于密集,对航空、水上导航和通信等无线电业务产生严重的有害干扰。为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无线电寻呼业务的健康发展,防止和消除寻呼发射台站所产生的有害干扰,现将审批寻呼发射台站址的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寻呼台站的站址布局,审批站址时应避免同站址的寻呼发射台产生互调干扰。

    1、凡同一地点设置的寻呼发射基站,各发射天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50米;

或发射天线中心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9米。

    2、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寻呼发射机应加装单向器(又称隔离器)或单向器加滤波

器,其有关技术指标见附件。

    3、加装I型单向器或I型单向器加滤波器后,各寻呼发射天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得小于8米;或发射天线中心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米。

    4、加装II型单向器或II型单向器加滤波器后,各寻呼发射天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不得小于5米;或发射天线中心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米。

    5、加装III型单向器或III型单向器加滤波器后,各寻呼发射天线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得小于3米;或发射天线中心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米。

    6、未加装单向器设备的寻呼发射天线与加装单向器设备的寻呼发射天线之间的距

离要求同第1条;加装I型单向器设备的寻呼发射天线与加装II、III型单向器

设备的寻呼发射天线之间的距离要求同第3条;加装II型单向器设备的寻呼发射

天线与加装III型单向器设备的寻呼发射天线之间的距离要求同第4条。

    7、寻呼发射天线与其它无线电台(站)发射天线(频率使用范围在87-470MHz之

间)之间的距离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严格控制在“三高”设置寻呼发射台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本地区的“三高”地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根据本地区的地形和寻呼信号的传播特性,逐一认定“三高”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对“三高”地点设台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审批权限,并会同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

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2、在“三高”地点设台时,审批设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进行全面的电磁兼容分析,在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的前提下,方可批准设台,并根据批准的服务范围确定其发射

功率,但最大不得超过100W。

    3、无线寻呼发射台站验收,应测定与其他发射台站不会产生有害的互调信号,方

可颁发电台执照并正式运营。

    三、主台至各发射台站的寻呼链路应尽量采用卫星通信或有线通信等方式。

    四、加强对航空、水上导航和通信台站的保护,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与民航、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据有关国内外标准和管理规定,确定导航和通信台站的电磁环境

保护区,并予以公布。

    五、加强对各寻呼台站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各寻呼台站按照电台执照核定的各项

指标正常工作。

    六、加强军队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军地双方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审批无线寻呼台站,共享无线寻呼台站资料,必要时成立无线寻呼台站联合工作小组,协调处理无线寻呼台站审批的有关事宜。 


附件:有关单向器、单向器加滤波器的技术指标 附件下载

 

添加日期:2009-12-10   浏览次数:50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9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www.tjww.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庆丰路10号  邮编:300074  津ICP备05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