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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程序 一、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CKD、SKD散件)进行经销、生产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天津市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前,应将该表及申请进口的公函报市无委办审核,公函中须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用途。 二、无委办在上述文件资料齐全后,通常在 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进口单位或个人领取、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三、在设备入关前,进口单位或个人持《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报到市无委办。市无委办在上述文件资料齐全后,通常在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同时收缴注册费。 四、对不具有《型号核准证》需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核定退关时间。临时进口需开机使用频率的,在落实使用频率及设台手续后方可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五、需进口特殊用途而不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发射设备,需经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审批。 六、海关放行后,进口单位或个人应在一个月内将一定比例的进口设备送交市无委办公室委托的检测单位,对核准项目进行检测。设备体积过大不能送检的,可进行现场检测,或由生产厂商提供国外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经无委办公室认可。检测不合格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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