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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

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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