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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无函 [2004] 10 号

关于增加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适应打印机等设备使用无线方式进行内部控制、传输数据的需要,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参照

国际上通用技术标准,决定增加 50 - 190kHz 为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段。现将增加频段及主要无线技术指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发射磁场强度: 72dBuA/m(10 米处,准峰值 ) ;

2. 杂散发射限值: 27dBuA/m(10 米处,准峰值 ) 。

其它事项,按照信息产业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 0 0 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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