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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北京奥运会足球赛天津赛区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奥足赛天津赛区 比赛期间各项无线电业务的各种合法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种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照信息产业部、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奥足赛天津赛区比赛期间,在天津市内使用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比赛期间,奥足赛天津赛区办公室 应协助天津赛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并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因赛事需要,申请在天津使用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国内、国外用户,需持有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颁发的《北京 2008 奥运会 / 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证》,没有该证的需通过 奥足赛天津赛区办公室 向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提交申请,经审批后,由天津市无委办发给《 奥足赛天津赛区 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 》。

第五条 获得《北京 2008 奥运会 / 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证》、《 奥足赛天津赛区 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 》的用户,按照要求,在无线电台及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有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送至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进行核验、检测,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检测。

第六条 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台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相应颜色的“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已经过其他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并贴有“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设备,不需再检测和粘贴专用标签。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场馆内建设基站、直放站(含室内分布系统)等,需经市无委办审批、检测,专用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需要经核准确认,粘贴 “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后方可在场馆内使用。

第八条 除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漫游终端设备,凡进入比赛场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贴有“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无标签的一律不得进入。

第九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者要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规定的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比赛期间,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在场馆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条 在比赛期间,境外人员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如需在天津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入关,需先从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然后持该批件在天津海关办理入关手续。经批准临时入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海关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复运出境。

第十一条 在比赛场馆内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台及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 奥足赛天津赛区办公室 或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干扰申诉。天津市无委办接到申诉后将尽快查找和排除干扰。

第十二条 任何无线电及非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的,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或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手段或技术措施,消除干扰。

第十三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发射设备的,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废止。

第十五条 世界杯外围赛的无线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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