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 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D”)。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 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第十二条 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见附件。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视具体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术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使用下列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无线传声器、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2.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生产事故;
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在北京辖区内不得使用229.0-235.0MHz频率的设备。
3.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
限在工业厂房(或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
4.无线数据传送设备
限在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在北京辖区内不得使用229.0-235.0MHz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5.防盗报警无线控制设备
每次电波发射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1分钟;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6.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必须具有自动控制装置,使周期性工作的无线控制设备的电波发射持续时间不超过1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60分钟;或使非周期性工作的设备每次电波发射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60分钟;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7.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
限单向控制;
不得在机场附近及航空管制区内使用;
不得在军事管制区内使用;
第十三条 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应刊印下述有关内容:
1.标明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范围,说明所有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2.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
3.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4.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5.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违反本规定者,或擅自改变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频率、发射功率者,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凡进口、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由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进口、生产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在其设备说明或使用手册中未刊印本规定第十三条内容的,由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 一 )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为: 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9kHz-50kHz |
72dBμA/m(10 米处 )( 准峰值 ) |
50kHz-190kHz |
72dBμA/m(10 米处 )( 每倍频程下降 3dB)( 准峰值 ) |
B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 1.7-2.1MHz , 2.2-3.0MHz ,
3.1-4.1MHz , 4.2-5.6MHz ,
5.7-6.2MHz , 7.3-8.3MHz ,
8.4-9.9MHz
2. 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 10 米处不大于 9dBμA/m( 准峰值 ) 。
3. 频率容限: 100×10 -6
4.6dB 带宽不大于 200kHz
C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 6.765-6.795MHz , 13.553-13.567MHz ,
26.957-27.283MHz
2. 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 10 米处不大于 42dBμA/m( 准峰值 ) 。
3. 频率容限: 100×10 -6
4. 杂散辐射:对于 13.553-13.567MHz 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 140kHz 频率范围的限值为 9dBμA/m ( 10 米处,准峰值)。
D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 315kHz-30MHz 范围内排除上述 A 、 B 、 C 类设备外的频率。
2. 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 10 米处:
对于 315kHz-1MHz :不大于 -5dBμA/m( 准峰值 ) ;
1MHz-30MHz :不大于 -15 dBμA/m( 准峰值 ) 。
E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 40.66-40.70MHz
2. 发射功率限值: 10mW(e.r.p)
3. 频率容限: 100×10 -6
F 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 2400 - 2483.5MHz 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使用频率 :2400-2483.50MHz
发射功率限值: 10mW(e.i.r.p)
频率容限: 75kHz
G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 24.00-24.25GHz
2. 发射功率限值 : 不大于 20mW(e.i.r.p)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 .使用频率: 470-566MHz , 614-787MHz
2 .发射功率限值: 5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 1.0MHz
(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等类型设备
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
在满足传输数据时,其发射机工作时间不超过 5 秒的条件下, 470 - 510MHz 频段可作为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使用频段。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避免对生物医学遥测设备产生干扰,在医院内,不得使用无线传声器。无线传声器生产厂商须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这项规定。
1 . 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
1) 使用频率: 87-108 MHz
发射功率限值: 3mW(e.r.p)
2 ) 使用频率: 75.4-76.0MHz , 84-87MHz
发射功率限值: 10mW(e.r.p)
3) 使用频率: 189.9-223.0MHz
发射功率限值: 10mW(e.r.p)
4 ) 使用频率: 470-510MHz , 630-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 50mW(e.r.p)
2. 占用带宽:不大于 200kHz
3. 频率容限: 100×10 -6
(四)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用于传送人类或动物生理现象测量信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仅限医院或医学研究机构内使用。
1. 使用频率: 174-216MHz,407 - 425MHz,608-630MHz
2. 发射功率限值: 10mW(e.r.p)
3. 频率容限: 100×10 -6
(五)模拟式无绳电话机
1. 使用频率:
信道序号 |
座机发射频率 ( MHz ) |
手机发射频率 ( MHz ) |
1 |
45.000 |
48.000 |
2 |
45.025 |
48.025 |
3 |
45.050 |
48.050 |
4 |
45.075 |
48.075 |
5 |
45.100 |
48.100 |
6 |
45.125 |
48.125 |
7 |
45.150 |
48.150 |
8 |
45.175 |
48.175 |
9 |
45.200 |
48.200 |
10 |
45.225 |
48.225 |
11 |
45.250 |
48.250 |
12 |
45.275 |
48.275 |
13 |
45.300 |
48.300 |
14 |
45.325 |
48.325 |
15 |
45.350 |
48.350 |
16 |
45.375 |
48.375 |
17 |
45.400 |
48.400 |
18 |
45.425 |
48.425 |
19 |
45.450 |
48.450 |
20 |
45.475 |
48.475 |
2. 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限值: 20mW ( e.r.p)
3. 最大频偏: 5kHz
4. 占用带宽:不大于 16kHz
5. 频率容限: 1.8kHz
6. 天线与座机或手机的联接必须是永久固定式的,其长度不得大于 1 米。
(六) 2.4GHz 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
1. 使用频率: 2400.0 - 2483.5MHz
2. 平均等效全向发射功率限值: 25mW
3. 频率容限: 20×10 -6
4. 工作于 2400.0 ~ 2483.5MHz 频段的数字无绳电话必须采用跳频工作方式,且跳频信道至少为 75 个。
5. 任意信道 1 分钟内平均驻留时间不大于 0.4 秒。
(七)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
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生产事故;
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 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1. 使用频率:
230.700MHz , 223.700MHz , 230.975MHz , 223.975MHz ,
231.600MHz , 224.600MHz , 232.325MHz , 225.325MHz ,
230.100MHz , 223.100MHz , 232.025MHz , 225.025MHz
2. 发射功率限值: 20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 16kHz
4. 频率容限: 4×10 -6
(八)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
限在工业厂房(或建筑物内)使用。
1. 使用频率:
418.950MHz , 418.975MHz , 419.000MHz , 419.025MHz ,
419.050MHz , 419.075MHz , 419.100MHz , 419.125MHz ,
419.150MHz , 419.175MHz , 419.200MHz , 419.250MHz ,
419.275MHz
2. 发射功率限值: 20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 16kHz
4. 频率容限: 4×10 -6
(九)无线数据传送设备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限在建筑物内使用。
1. 使用频率:
228.050MHz , 228.100MHz , 228.200MHz , 228.275MHz ,
228.425MHz , 228.575MHz , 228.600MHz , 228.800MHz ,
223.150MHz/230.150MHz , 223.250MHz/230.250MHz
223.275MHz/230.275MHz , 224.050MHz/231.050MHz
223.350MHz/230.350MHz , 224.250MHz/231.250MHz
2. 发射功率限值: 10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 16kHz
4. 频率容限: 4×10 -6
(十)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1. 使用频率及占用带宽:
1) 使用频率: 223.300MHz , 224.900MHz , 230.050MHz ,
233.050MHz , 234.050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 50kHz2) 使用频率: 450.0125MHz , 450.0625MHz , 450.1125MHz ,
450.1625MHz , 450.2125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 20kHz
2. 有效辐射功率限值: 50mW(e.r.p)
3. 频率容限: 4×10 -6
(十一)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模型等。
1. 使用频率: 314 - 316MHz , 430-432MHz , 433.00-434.79MHz
发射功率限值: 10mW(e.r.p)
占用带宽:不大于 400kHz
2. 使用频率: 779-787MHz ,
发射功率限值: 10mW(e.r.p)
(十二)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
用于无线电波遥控的航空模型飞机,水面模型船只、地面模型汽车等非载人的模型、玩具,不得用于其它类型无线电设备。
1. 使用频率
26 ~ 27MHz 频段 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26.975MHz , 26.995MHz, 27.025MHz ,27.045MHz,27.075MHz,
27.095MHz , 27.125MHz, 27.145MHz ,27.175MHz, 27.195MHz,
27.225MHz , 27.255MHz
40MHz 频段 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40.61MHz , 40.63MHz , 40.65MHz , 40.67MHz , 40.69MHz ,
40.71MHz , 40.73MHz , 40.75MHz
40MHz 频段 空模使用频率:
40.77MHz , 40.79MHz , 40.81MHz , 40.83MHz , 40.85MHz
72MHz 频段 空模使用频率:
72.13MHz , 72.15MHz , 72.17MHz , 72.19MHz , 72.21MHz ,
72.79MHz , 72.81MHz , 72.83MHz , 72.85MHz , 72.87MHz
2. 发射功率限值: 750 mW(e.r.p)
3. 占用带宽:在 26 ~ 27MHz 频段,不大于 8kHz
在 40MHz 频段和 72MHz 频段,不大于 20kHz
4. 频率容限:在 26 ~ 27MHz 频段,不大于 100×10 -6
在 40MHz 频段和 72MHz 频段,不大于 30×10 -6
5. 模型遥控器必须为单向控制器,禁止在模型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
6. 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要求,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为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7. 模型遥控器不得发射语音通信信号。
8. 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的期间、区域内,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模型遥控器。
(十三)公众对讲机
公众对讲机使用时,必须遵守其它相关的无线电管理规定。
1. 使用频率为 ( 单位: MHz)
409.7500;409.7625;409.7750;409.7875;409.8000;409.8125;
409.8250;409.8375;409.8500;409.8625;409.8750;409.8875;
409.9000;409.9125;409.9250;409.9375;409.9500;409.9625;
409.9750;409.9875
2. 调制方式: F3E
3. 发射功率限值: 500mW(e.r.p)
4. 频率容限: 5×10 -6
5. 信道间隔: 12.5kHz
(十四)车辆测距雷达
1. 使用频率为: 76-77GHz
2. 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 55dBm
二、通用要求
1. 杂散辐射发射测量频率范围:
工作频率范围 |
杂散辐射测量频率范围 |
|
下限 |
上限 |
|
9kHz ~ 100MHz |
9kHz |
1GHz |
100MHz ~ 600MHz |
30MHz |
10 次谐波 |
600MHz ~ 2.5GHz |
30MHz |
12.75GHz |
2.5 ~ 13GHz |
30MHz |
26GHz |
13GHz 以上 |
30MHz |
2 次谐波 |
2. 杂散辐射发射限值 ( 杂散辐射与带外辐射的分界点为载波频率 ±2.5 倍的信道带宽 ) ;
2.1 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
频率范围 |
测试带宽 |
限值 |
检波方式 |
9kHz ~ 150kHz |
200Hz(6dB) |
27dBμA/m(10 米处 )( 每倍频程 / 下降 3dB) |
准峰值 |
150kHz ~ 10MHz |
9kHz(6dB) |
准峰值 |
|
10MHz ~ 30MHz |
9kHz(6dB) |
-3.5dBμA/m(10 米处 ) |
准峰值 |
30MHz ~ 1GHz |
100kHz(3dB) |
-36dBm |
有效值 |
1GHz ~ 40GHz |
1MHz(3dB) |
-30dBm |
有效值 |
>40GHz |
1MHz(3dB) |
-20dBm |
有效值 |
2.2 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
频率范围 |
测试带宽 |
限值 |
检波方式 |
9kHz ~ 150kHz |
200Hz(6dB) |
6dB μ A/m(10 米 处 )( 每倍频程下降 3dB) |
准峰值 |
150kHz ~ 10MHz |
9kHz(6dB) |
||
10MHz ~ 30MHz |
9kHz(6dB) |
-24.5dB μ A/m (10 米处 ) |
准峰值 |
30MHz ~ 1GHz |
100kHz(3dB) |
-47dBm |
有效值 |
>1GHz |
1MHz(3dB) |
注:磁场测试场地使用开阔场,辐射功率测试场地使用全电波暗室。
工作频率在 30MHz 以下的设备,发射状态可以设为单载波发射。
如果具体技术指标与通用要求不一致,则采用相应的具体技术指标值。
3. 在 48.5MHz-72.5MHz , 76MHz-108MHz,167MHz-223MHz,470MHz-566MHz,
606MHz-798MHz 频率范围的杂散辐射不大于 -54dBm 。
4. 电源端口、信号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依据 GB9254-1998 标准执行。
5. 对于 30MHz 以上频段在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的上下限处的辐射功率不大于 -80dBm/Hz(e.i.r.p) 。 30MHz 以下频段,任何工作信道的占用带宽( 99 %能量)对应的上下限不能超过所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
6.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厂商应声明该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极限环境条件,在该条件下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